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除依法开展下列工程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一)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历史文化街区整治、景观维护、环境整治工程;(二)防洪排涝、清淤疏浚、堤顶道路、水利工程设施的维护,水文水质监测设施、气象监测设施工程;(三)航道和码头设施、跨河桥梁和隧道、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管线设施工程;(四)居民住宅修缮。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