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目标责任书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将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