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刊播大气环境保护公益广告,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