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刊播大气环境保护公益广告,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