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目标责任书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将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