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