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