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