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