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