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