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等相关活动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失信被执行人和市场信用信息的救济途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