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等相关活动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失信被执行人和市场信用信息的救济途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