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政策,推动信用业态和信用产品创新,扶持、培育和吸引有实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信用经济。鼓励创新示范园区、产业园区引入信用服务机构,为园区管理、入驻企业提供定制化信用产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