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信用主体主动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审核并报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修复后,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已将相关信用主体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及时从惩戒名单中移除。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