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有条件的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城市非机动车道应当形成交通网络,并且保持道路连续,不得中断。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应当在路基外侧设置非机动车道。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养护管理,保障非机动车道通行条件。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