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