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有条件的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城市非机动车道应当形成交通网络,并且保持道路连续,不得中断。

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应当在路基外侧设置非机动车道。

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养护管理,保障非机动车道通行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