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
车站、商场、医院、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
鼓励已建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鼓励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