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充电和消防安全第三十条有效禁止下列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一)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二)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三)在没有防火隔墙的人员密集场所充电;(四)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充电;(五)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六)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充电;(七)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农村地区确需在庭院等位置充电的,应当确保安全。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