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禁止下列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

(一)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

(二)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

(三)在没有防火隔墙的人员密集场所充电;

(四)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充电;

(五)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六)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充电;

(七)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农村地区确需在庭院等位置充电的,应当确保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