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单位和住宅小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和充电安全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停放、充电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接收报告的应当受理,具有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具有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办理。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