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三条有效孕妇经产前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接受产前诊断:(一)生育过某种遗传病患儿,或者夫妻一方为某种遗传病患者,或者有家族遗传病史的;(二)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三)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可能有畸形的;(四)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物质的;(五)年龄超过三十五周岁的;(六)原因不明的多次流产、死胎、死产的;(七)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