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孕妇经产前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接受产前诊断:

(一)生育过某种遗传病患儿,或者夫妻一方为某种遗传病患者,或者有家族遗传病史的;

(二)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三)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可能有畸形的;

(四)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物质的;

(五)年龄超过三十五周岁的;

(六)原因不明的多次流产、死胎、死产的;

(七)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