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