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结构、文物性质等特点,研究制定消防安全措施。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指导。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