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