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二)监督、指导单位和个人做好火灾预防;(三)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四)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五)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