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火灾扑救演练;(三)组织、参与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报告重大火灾隐患;(四)组织、参与火灾隐患治理;(五)组织、参与火灾扑救;(六)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