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火灾扑救演练;

(三)组织、参与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报告重大火灾隐患;

(四)组织、参与火灾隐患治理;

(五)组织、参与火灾扑救;

(六)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