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