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