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推进土壤、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污水、污泥、废渣、废气等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提高污染治理成效,最大限度减少对土壤的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