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三年内担任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