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三年内担任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