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转移相关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