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本省的分支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对违法金融营销宣传的监测和查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