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的信用档案,按照规定将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并依法实施惩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