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本省的分支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对违法金融营销宣传的监测和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