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畅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渠道,公布受理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