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二十二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在本省的分支机构报送金融业综合统计信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