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数据备份保存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