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二十一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数据备份保存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