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二十三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二)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三)涂改、倒卖、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