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

(三)涂改、倒卖、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