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当地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建设,完善与发展中药材现代商贸相关的仓储物流、溯源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等配套建设,加强中药材市场监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