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下列情形予以支持和保障:
(一)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新药,培育具有中药材行业竞争力品牌和闽产中药品牌的;
(二)开展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种植、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的;
(三)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开展趁鲜切制和产地加工的;
(四)基于古代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开发,或者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发中药新药,形成有竞争力中药品牌的;
(五)药食两用健康产品研发和产业化的;
(六)加速中药生产工艺、流程的标准化、现代化,推动中药生产企业装备升级、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的;
(七)对民间验方、传统名方、名老中医验方、畲医畲药等民间医药进行搜集整理并筛选评价研究,开发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
(八)保护中医药老字号、申请或者延续中药品种保护的;
(九)开展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临床研究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