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人才培养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省中医药名家、文献、文物、古迹等相关资源普查,建立中医药文化传承保护名录,发挥地方中医学术流派在临床应用、科学研究、学术推广、人才培养、文化建设和对外交流等方面的作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