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省中医药名家、文献、文物、古迹等相关资源普查,建立中医药文化传承保护名录,发挥地方中医学术流派在临床应用、科学研究、学术推广、人才培养、文化建设和对外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