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培养未成年人健康体格、人格、性格,营造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的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