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信念、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法治、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体育、美育、劳动、健康等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防范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的渗透,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