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网络保护第三十条有效网信、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