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网络素养及网络安全教育,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识别网络不良信息、保护个人隐私、预防网络欺凌等宣传教育。
学校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阻拦不良信息进入校园。未经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进行教育引导和科学干预,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