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