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