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定期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开展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时,应当给予患有心脏病、哮喘、癫痫等疾病或者具有过敏等特异体质的未成年人相应照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告知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的相应情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