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对阴山岩画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